根据包头市司法局、包头市物价局联合制定的《包头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》[沪价费(2009)004号,2009年5月13日],结合本所的实际,就本所代理的民事、刑事、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,制定以下收费标准。 一、计件收费 (一)代理刑事案件 1、侦查阶段:5000-10000元/件; 2、审查起诉阶段:5000-10000元/件; 3、一审阶段:6000-30000元/件。 (二)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,按照上述标准收费。 (三)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、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:5000-12000元/件。 二、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、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: 10万元以下(含10万元)部分收费比例为8%-12%,收费不足5000元的,按5000元收取;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(含100万元)部分收费比例为 5%-7%;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部分收费比例为3%-5%;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(含1亿元)部分收费比例为1%-3%;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.5%-1%。 三、计时收费 代理刑事、民事、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,以及案件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500-3000元/小时。 四、收费说明 (一)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,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;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,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。 (二)民事、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,按较高者计算;反诉案件, 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。 (三)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,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。 (四)重大、疑难、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,可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。 (五)前述收费标准,除另有指明外,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;单独代理二审、死刑复核、再审、执行案件的,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;曾代理前一阶段的,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,但不低于5000元。 (六)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,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%;依照规定不得进行风险代理的案件,不得进行风险代理。 (七)非诉讼案件和法律顾问,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。 (八)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,应包括在律师费中一并收取,不应再行向当事人另行收取;其他差旅费用,由当事人另行支付。 |